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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7〕180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西省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表证单书

  二○○七年九月三日

  江西省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纳税人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评估,进一步强化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发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4号)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法规规定,根据有关资料及电子信息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货物出口及退(免)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系统的分析、评价,并据此作出定性、定量判断和采取进一步加强管理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采取人机结合的方法,按照搜集整理评估资料、确定评估对象、审核评析、约谈举证、实地调查、认定处理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在退(免)税评估工作中,评估部门应加强与海关、外管、外经贸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做好与征税机关、稽查等部门之间的衔接及信息传递。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不断探索退(免)税评估工作的方式方法,使退(免)税管理工作更加注重事前监督和事中监控。
  第六条 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对退(免)税评估工作的指导、管理和考核检查。设区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以下简称退税机关)主要负责全市外贸企业的退(免)税评估,分析全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的预警指标并安排县(市、区)局组织实施退(免)税评估。县(市、区)局除配合退税机关做好出口企业的退(免)税评估工作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实施退(免)税评估。
  退税机关应设置专门退(免)税评估岗位,县(市、区)局应设置专职或兼职退(免)税评估岗位,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制定年度评估计划,对出口企业按纳税信用等级和出口额分类实施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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