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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利农机局关于建立稳定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七)建立占用农田水利设施补偿机制。严格执行《占用国家所有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建立健全占用农田水利设施补偿制度。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三年以上的(含三年),占用者要负责兴建与被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应按照新建被占用等量等效替代工程设施的总投资额交纳开发补偿费,专项用于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开发项目和灌排技术设备改造。
  (八)加大农村水利小额信贷支持力度。金融部门要不断拓宽支持农村水利建设与开发渠道,逐年增加对小型水利建设贷款额度,支持小微型水利和水产业发展。
  三、建立健全稳定的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保障措施
  按照“政府引导、民办公助, 一事一议、群众自愿,规划先行、注重实效,深化改革、创新体制”的原则,改革和完善农田水利建设的政策体系、投入方式、组织形式,积极推进农田水利建设健康发展。
  (一)切实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的组织领导。县、乡(镇)政府要将农田水利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和责任,落实有关政策,组织编制规划,抓好项目实施。各级各部门都要结合实际,为农田水利建设服务,要鼓励和扶持农民用水协会等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用水协会在工程建设、使用维修、自主经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和水利发展规划。规划按程序审批后,即为各级公共财政补助资金安排的依据,申报项目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三)规范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和公共财政资金使用。一是明确资金投向。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重点用于补助粮食生产县。二是明确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主体可以是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农民联合体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三是完善补助方式。公共财政资金主要用于补助项目建设的材料费、设备费及机械作业费,具体方式可采取项目管理或“以奖代补”的方法。四是制定补助标准。根据工程性质和限额内筹资筹劳情况,制定不同的补助标准,筹补结合、多筹多补。五是健全申报程序。由县级有关部门对项目主体的申请进行审查、公示后联合上报。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项目,应经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四)完善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对各级政府给予资金补助、农民直接受益的斗渠(或相当于斗渠)及以下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应采取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按照乡镇政府协调、村组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资金、劳务、施工的办法实施。筹资筹劳要遵循量力而行、注重实效,上限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筹资总额及分摊办法,由农户或村民会议按照农户承受能力、项目建设需要和项目受益情况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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