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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广府办函〔2006〕2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加强电力设施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6〕139号),进一步加强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促进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实施工业强市战略、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营造良好的供电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电力设施承担着生产、输送、分配电能的重要任务,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当前,我市电力设施遭受盗窃和外力破坏的事故、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一些单位和个人违章修建、开挖、爆破、吊装、驾车碰撞、高空抛物等引发的电力线路设备短路、倒杆、铁塔倾斜、停电、火灾、人员触电伤亡等破坏事故、案件频繁发生,严重危害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遏制,将有可能引发广元电网瓦解和大面积停电事故,不仅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和巨大的经济损失,还危及公共安全。保护电力设施安全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的基础和关键,事关全市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大局。各级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保护电力设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二、切实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有效开展,按照《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电力设施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6〕139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副市长张康明任组长的广元市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见附件,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全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具体负责电力设施保护日常工作。县(区)人民政府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领导小组的安排,及时听取电力企业关于电力设施保护的报告和建议,定期分析研究电力设施保护和防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形势,及时掌握和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定期组织检查、督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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