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通知
(广府办函〔2006〕2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第197号令)(以下简称《比选办法》),切实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监督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比选办法》的重要意义
《比选办法》是继《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议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之后的又一部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关系的政府规章,是我省对招标规模以下的政府投资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比选与招投标相比,程序相对简化透明,节约时间和费用,具有竞争性,既体现了公平,又照顾了效率,同时能起到有效监督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作用。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比选办法》对于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比选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准确理解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严格按《比选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执行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凡达到《比选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均适用《比选办法》。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方案规划服务参照《比选办法》实施。
(三)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政府投资的国家投资工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的,参照《比选办法》实施。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缩减必须进行招标和必须进行比选的工程项目范围和标准。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进行比选或采用调整项目概算等方式规避招标、代替招标。
(五)应当按照《比选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的项目,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进行招标的或项目业主自愿实行招标的,根据《比选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必须招标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