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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广东省经贸委关于委管协会办事程序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贸委委管社团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日)废止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广东省经贸委关于委管协会办事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粤经贸办〔2002〕172号)


委管各协会:

  现将《广东省经贸委关于委管协会办事程序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迳向我委产业政策处(行业协会办公室)反映。

二00二年八月九日

广东省经贸委关于委管协会办事程序的规定

  为规范委管协会(包括商会、促进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协会)的办事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建立有效的管理秩序,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省民政厅《关于重新确认我省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以及我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贸委行业协会管理意见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登记前审查工作程序

  一、登记前审查事项及协会应报送的材料。

  以下登记前审查事项应当向我委提交书面申请,须经直管协会初审的事项要有初审意见,并附所列材料。

  (一)筹备成立协会:

  1、章程草案;

  2、发起单位(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3、活动资金证明;

  4、办公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二)成立协会:

  1、筹备会议纪要;

  2、审议通过的章程;

  3、协会办事机构的组成及其职责;

  4、协会秘书长及以上负责人简历;

  5、会员名单。

  (三)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1、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2、拟任主要负责人简历;

  3、办公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业务范围说明。

  (四)协会变更名称:

  1、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2、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协会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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