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规范纳税评估资料管理。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和规范评估资料的管理,对纳税人个案的评估必须纳入纳税评估系统进行流程化处理,系统数据要准确、完整,要及时录入、核对、更新。凡进入约谈举证环节的纳税人,其纳税评估有关纸质资料作为征管资料分户存放在资料盒(袋),年终按“一户式”管理要求随同其它征管资料归档,其他有关电子信息按规定进行数据备份存档备查。纳入纳税人资料盒(袋)列入征管资料管理的评估资料包括:(1)人工案头审计审核分析表;(2)税务事项通知书(约谈通知、补缴税款通知);(3)纳税评估约谈举证记录;(4)纳税人自查举证报告及提供的有关举证资料等;(5)税务检查通知书;(6)纳税评估实地核查工作底稿;(7)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书;(8)纳税评估案源移送建议书;(9)纳税评估案源处理情况反馈书。评估个案结束后30日内,评估部门应将评估资料移交给税源管理部门,并将其存放到资料盒(袋)中。
七、加强评估绩效考核
(二十一)加强评估绩效考核。评估绩效考核由各级国税机关征管部门牵头组织,省局按年组织对市、县局评估工作的考核,市、县局根据省局考核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对本单位评估工作的考核。纳税评估工作考核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质量情况两部分内容。
(二十二)抽查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评估工作开展情况以案头抽查方式进行考核,主要包括:(1)上级国税机关有关评估工作的各项制度落实情况;(2)工作流程及文书使用是否规范、合法;(3)信息采集和录入完整、准确、及时、有效;(4)评估资料完整、准确,管理规范、归档及时;(5)评估税款是否及时入库、是否督促纳税人调账、整改;(6)是否组织典型案例讲评、交流;评估案例是否按时上报。
(二十三)量化考核评估工作质量。评估工作质量情况以指标方式进行考核,主要包括:(1)评估面比例:已评估户数占应评估户数的比例;(2)评估收益率:评估环节查补或退回税款(含调减或调增留抵、应纳税所得额)占纳税人当期申报税款的比例;(3)应移未移送比率:应移送稽查而未移送的案源占总评估户数的比例;(4)移送案件准确率:评估移送案源中稽查结论有问题的案件占当期移送案件的比率。
八、提高评估人员素质
(二十四)积极开展评估技能培训。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省局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工作部署,加大对评估人员的素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侧重于税收经济指标的理解和运用、企业财务核算及电算化、新会计准则、税收法规及最新政策等方面,切实提高培训学习的质量和效果,培养一批能胜任评估工作的专业队伍。
(二十五)大力开展评估案例交流。纳税评估工作要坚持边实践边总结,注重对典型评估案例和创新做法进行及时归纳和提炼。各地也要采取召开评析会、现场会、简报等形式进行纳税评估典型案例的评析和交流,要求评估人员每年应至少撰写一篇典型案例交流材料,设区市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典型案例交流,对典型案例进行演示、讲评,对创新的、共性的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评估方法和做法要及时进行总结、推广;省局适时举办评估经验交流研讨会,开展优秀案例评选,交流工作成果,并在此基础上编辑优秀评估案例精选,下发基层参考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