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稽查提前介入。对纳税人约谈后疑点尚未排除且涉嫌偷骗税的,评估部门在进行实地核查时可约请稽查部门选派人员共同参加。凡稽查部门纳入全省行业专项检查范围的纳税人,对同一所属期的纳税申报情况不进行纳税评估,评估部门应将其税负异常情况提供给稽查部门。
(十六)规范省、市、县重点专项评估。重点专项评估对象主要为税负长期偏低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跨地区经营的集团性企业和总(分)经销企业及其他重点税源企业。省、市或市、县联合的重点专项评估一般由税种管理部门牵头,征管、计统、稽查等部门配合,税源管理、纳税评估等部门参与。要根据重点专项评估的情况,认真总结本单位征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市、县局联合的重点专项评估情况在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报省局。重点专项纳税评估结果应及时告知同级计统部门,以促进分析水平的提高。凡已开展重点专项评估的纳税人,基层国税机关当期不再进行评估。
六、规范评估结果处理
(十七)规范纳税评估案源移送标准。纳税评估个案具备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程序移送稽查部门立案查处:(1)涉嫌偷、逃、骗、抗税的;(2)违反
发票管理办法,涉嫌犯罪的;(3)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配合纳税评估工作,或拒不根据评估核实结果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进行调账的。
(十八)规范评估案源移送程序。案源移送及反馈的具体时间和流程为:(1)纳税评估机构每月25日前将需移送稽查部门的评估案源移交给同级征管部门;征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移交的案源进行清分、审核后统一移送稽查部门;(2)稽查部门及时完成对移送案源的审核,对不予立案稽查的应说明理由并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对立案稽查的应在1个月内完成对移送案源的稽查。案情复杂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稽查时间;(3)对已查结的案件,稽查部门应于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稽查结论及加强税源管理建议移交征管部门;征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稽查结论的清分、审核后反馈给纳税评估机构和相关税源管理部门。
(十九)规范纳税评估文书使用。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规定,对省局纳税评估规程中所列文书作以下调整:(1)以《税务事项通知书》(填写样本详见附件1)代替《纳税评估约谈举证通知书》和《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2)以管理部门使用的《税务检查通知书》(含两种格式,填写样本详见附件2)代替《纳税评估实地核查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