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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纳税评估工作的意见

  四、加强评估信息采集
  (十一)拓展信息采集范围。纳税评估涉税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涉税信息;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成本、费用、能耗、物耗、合同、单据等其他涉税生产经营信息;有关管理部门及纳税人业务往来单位掌握的纳税人相关涉税信息;媒体披露、情报交换、涉税举报等有关涉税信息;税收经济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等有关数据;本地区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等。
  (十二)分工负责采集信息。纳税评估信息采集一般由税收管理员负责。税收管理员在日常户籍管理中应注重归集内部各部门之间、各税收管理软件之间的纳税评估信息,注重收集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第三方信息,按“一户式”管理要求录入评估软件或形成纸质报告提供给评估人员。在优化现有信息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评估信息采集的信息化,纳税人端信息归口多元化电子申报缴税系统采集,内部管理信息、日常管理信息及第三方信息归口税收管理员系统采集。纳税评估系统通过抽取相关系统的评估信息,实现对纳税人申报情况的信息比对,增强评估对象筛选的针对性。
  纳税评估人员在利用税收管理员采集的评估信息的同时,应积极拓宽第三方信息采集渠道,通过媒体批露、上级发布、走访纳税人行业主管部门、业务往来单位、为纳税人提供原料、燃料、电力的企业等,多方印证比对,提高评估结果的科学性。
  五、完善纳税评估程序
  (十三)规范评估选案渠道。应结合税收经济分析,结合各税种管理要求,结合内外部涉税信息,以“人机结合”的方式合理确定评估对象。评估对象确定的来源主要包括:(1)根据评估软件预警筛选的结果确定;(2)根据上级发布的重点评估对象信息确定;(3)根据当期税源管理要求、税源管理部门建议确定。
  县(市、区)国税局应按照上级发布和软件预警的纳税人名单,根据指标异常偏离度,结合评估工作能力制定评估工作计划,指导评估人员有计划、求质量地开展评估。其中同一纳税人涉及不同税种应组织综合评估,防止多头重复评估。
  (十四)增加纳税人自查程序。应要求纳税人在约谈前进行自查,纳税人自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交《纳税人自查举证报告》及相关资料。评估人员对纳税人自查情况进行审核约谈后疑点消除的,直接进入评估处理阶段,由纳税人通过补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进行调帐;对疑点问题仍无法排除,则转入实地核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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