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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纳税评估工作的意见

  (六)计统部门利用税收经济分析指导评估。各级国税机关计划统计部门应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经济分析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7〕183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国税发〔2006〕184号)的要求,建立健全税收经济分析制度,通过对本地区宏观税负和税收弹性分析,总体税源和税负的增减变化等情况分析,按季发布税收经济分析信息以及辖区内重点行业、重点产品、重点税源企业税负水平与预警指标比较情况,为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
  (七)纳税评估机构具体实施评估工作。县(市、区)国税机关撤并一个税源管理科,成立纳税评估科,负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所得税重点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税源管理部门及税收管理员协助纳税评估机构开展评估约谈、实地核查,做好信息采集录入、评估处理的执行等工作,并负责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评估工作。
  三、建立税负预警指标体系
  (八)建立税负预警机制。依托数据集中优势,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探索建立税负预警机制,具体由税种管理部门牵头负责,计统、征管、税源管理部门配合。一是宏观税负预警,以上一层级GDP税负率、工业增加值增值税税负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值税税负率等平均值为标准,对比分析本地区相关情况,评估总体税源管理水平;二是重点行业税负预警,根据全国、全省重点税源行业税负状况,分析本地区行业税负水平及税负离散度,查找税负偏低的企业,引导纳税人自查或开展行业整治;三是风险预警。对税负持续偏低、连续零负申报、销售收入或进项抵扣异常变化、出口异常增长等纳税人进行税源管理风险预警,由评估部门进行重点评估,排查疑点。
  (九)细化预警指标体系。预警指标体系包括四个方面内容:(1)辖区内重点行业的税负率、利润率预警区间;(2)辖区内重点产品的能耗、物耗、用废等投入产出模型;(3)辖区内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测算;(4)其他能据以评价纳税人申报合理性的指标。省级税种管理部门年内建立全省分行业、产品的税负预警指标体系,统一发布并录入纳税评估软件,按年进行修订完善;设区市税种管理部门在省局发布的预警区间内,调整辖区内行业、产品的税负预警区间;县(市、区)税种管理部门每年组织辖区内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测算,并根据预警情况指导评估部门开展评估。
  (十)下发重点评估企业名单。省局税种管理部门根据行业税负预警监控信息等税收分析情况和重点税源企业管理要求,按季选择评估重点,统一发布税负偏低、风险较大的重点企业名单,县(市、区)国税机关根据下发名单及时开展评估并反馈结果;设区市局应做好指导督促工作,必要时可组织市、县联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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