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坚持每年对政风行风建设的情况进行总结和自查,针对国税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难点、重点,分析原因,提出对策,总结经验,树立典型,表彰先进,使政风行风建设更具针对性。加强对开展政风行风建设的研讨,不断完善长效机制,巩固政风行风建设成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政风行风责任追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惩处与纠错并重原则。
第十九条 政风行风建设责任追究的行为:单位或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政风行风建设责任。
1.政风行风建设的组织不全,领导不力;
2.对干部职工中发生政风行风问题处理不力;
3.本单位或部门发生重大政风行风问题;
4.不正之风在本单位或部门蔓延的;
5.其他损害国税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行为和事件。
国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政风行风建设责任。
1.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过程中,违规操作的;
2.在管理、执法中不作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办理的;对纳税人投诉不按规定日期处理的;
3.乱收费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财物,吃拿卡要报的;
5.不按业务规程规范服务、文明办税的;
6.工作时态度粗暴,与纳税人发生争吵,引发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7.因管理、执法、服务不规范,致使被媒体曝光、批评的;
8.工作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
9.其他损害国税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行为和事件。
第二十条 政风行风建设责任追究方式。
对单位、部门的责任追究方式:
1.行业或部门的内部通报;
2.考核不能进入先进行列;
3.取消当年政风行风建设奖励资格;
4.扣发目标管理奖金。
对国税人员的责任追究: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诫免谈话;
3.扣发奖金;
4.通报批评;
5.调动工作岗位;
6.给予行政处分;
7.降职或免职;
8.辞退或解聘。
第五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一条 将政风行风建设目标考核列入本单位、本部门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考核与政风行风测评相结合,广泛听取特约监察员、广大纳税人和普通群众的意见。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业绩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