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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责任制》等长效机制建设配套制度措施的通知

  第七条 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中心工作,把政风行风建设的任务和阶段性目标分解到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明确完成时限,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
  第八条 责任机制与教育机制、制度保证机制、预防机制、监督制约机制等都是政风行风建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之间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相互渗透。政风行风建设必须坚持责任机制与其他机制协调配合、整体推进的原则。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九条 建立、健全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政风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并确定各级国税局监察室或有关部门为负责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的协调监督部门。
  第十条 落实政风行风建设责任制。制定、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坚持将政风行风建设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同创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班组和争当文明职工等活动相结合,推动国税系统精神文明和国税文化整体提高。
  第十二条 实行规范服务,落实公开承诺。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完善为纳税人办实事的举措。定期组织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国税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十三条 坚决把解决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政风行风建设的重要任务,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对政风行风问题的投诉,做到认真、及时解决和处理。
  第十四条 深入推进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政务公开内容,深化政务公开内涵,明确政务公开程序,履行行政事项告知制度,提高管理、执法和服务的透明度和各部门办事效率,树立国税部门文明、廉洁、勤政、高效的良好形象。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社会监督网络,发挥国税特约监察员的作用,及时听取特约监察员的意见和建议。拓展监督渠道,完善监督体系,定期征求管理、执法、服务对象的意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六条 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施政风行风建设责任状签订制度,加大明查暗访的力度,不定期开展日常督查和自查自纠,坚决查处违反纪律的部门和人员,落实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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