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价局转发中央管理药品价格申报审批办法的通知
(大价发[1999]59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管理药品价格申报审批办法的通知》(辽价轻字[1999]1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地产药品价格管理提出有关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地产药品未列入各级政府价格管理目录的,属于企业按作价办法自行定价的药品价格实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药品人格每年审核一次。
二、登记备案药品价格调整时,由生产企业提前15日向市价格管部门备案,并提供调定价格的药品生产成本及有关资料。
三、对生产企业按作价办法自行定价的药品价格,登记备案后,由市价格管部门由社会公布,并汇编《大连市地产药品价格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