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
(辽价发[2001]164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中明令取消的暂住费、暂住(流动)人口管理费、计划生育管理费、城市增容费、劳动力调节费、外地务工经商人员管理费、外地(外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费等7项收费,在各地各部门仍有收取的,从即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二、凡未经国务院、省政府以及国家和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从即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三、各市和省公安、建设、劳动保障、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系统现行收取的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确保《通知》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到位。清理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表,清理情况于2001年12月底以前报省物价局、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