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新生儿疾病筛查收费标准的批复
(辽价函[2001]92号)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报批新生儿疾病筛查收费项目的函》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新生儿疾病筛查收费的复函》(辽财综字[2001]658号)的规定,现将我省新生儿疾病筛查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新生儿疾病筛查收费标准为50元/人次,其中医疗机构采血费为8元/人次。
二、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应本着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检验强制收费。
三、新生儿疾病筛查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