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局关于统一我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标识的通知
(深卫发〔2007〕143号)
各区卫生局,市属及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我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统一我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视觉识别系统,根据《
卫生部关于启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的通知》(卫社妇发〔2007〕18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社区健康服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我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标识,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新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视觉系统,在我市原来整体视觉系统的基础上,启用卫生部制发的统一标识,新的标识和制作规格见附件1及附件2。
二、关于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视觉系统的使用规定,按照卫生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使用规定》的要求执行(见附件3)。
三、2007年新建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要求使用新的标识, 2007年前成立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请各单位于2007年12月底前全部更换为新的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