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7〕112号 2007年8月1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加强食品药品整治和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现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落实地方政府的责任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担负起保障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的责任。要积极支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不得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经济发展指标和行业发展任务,更不得干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正常监管执法。
(二)完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要落实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应对,有效处置,消除危害;正确引导舆论,稳定群众情绪,防止事态蔓延。
(三)严格实施食品药品安全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强化企业作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属地监管责任。对于因领导不力、疏于监管导致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地区,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牢牢抓住关键环节,重点解决突出问题
(四)深入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秩序。认真贯彻落实全省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按照2007年江西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行业的监督检查,突出抓好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消除食物中毒隐患。
--种植养殖环节。全面贯彻《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大对农产品污染源头治理的力度,深入开展产地环境安全评价和监测,加强对农药、兽药残留以及“瘦肉精”、氯霉素污染的监测。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试点,加强溯源管理,查处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行为,严防药物残留超标的农产品流入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