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规范药品广告的发布,重点整治以下行为:
(1)擅自篡改广告审批内容的虚假宣传;
(2)未经审批擅自发布的药品广告;
(3)以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形象作证明,夸大药品功能主治;
(4)篡改或使用过期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5)以“讲座”、“求医问药”等形式违规发布药品广告;
(6)以“药到病除”、“安全无副作用”、“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绝对化的语言夸大疗效;
(7)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
2、严格规范医疗器械广告的发布,重点整治以下行为:
(1)擅自篡改广告审批内容的;
(2)未经审批擅自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
(3)以学术机构、科研单位、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形象作证明的;
(4)篡改或使用过期广告批准文号;
(5)以“讲座”、“求医问药”、“电视购物”等形式违规发布广告;
(6)以“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绝对化的语言夸大疗效;
(7)宣传治疗或改善性功能障碍的。
3.严格规范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重点整治以下行为:
(1)擅自篡改广告审批内容的虚假宣传;
(2)未经审批擅自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
(3)篡改或使用过期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4)以“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祖传秘方”等绝对化语言夸大保健食品功效;
(5)夸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为正常生活或治疗疾病所必需即直接或间接鼓励人意和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等内容的;
(6)以新闻报道形式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四、方法步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及《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市局将对严重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药品广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综合监管手段,加大对违法药品广告所涉及的药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对夸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药品广告,各县(区)局将监测结果逐级上报省局,省局将在省局网站上发布违法广告消费警示,同时,暂停该药品在我市销售。各县(区)局应按照省局的安排,加强对暂停在我省销售的药品和省局发布的违法药品广告目录涉及的品种进行专项检查,督促本辖区的药品经营企业停止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