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7〕63号 2007年8月2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7年6月1日起实行。2007年5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就
《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广泛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条例》,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国办发〔2007〕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要充分认识
《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把学习、宣传、贯彻
《条例》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扎扎实实地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各级监察机关、人事部门要把
《条例》作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业务骨干的培训,做到分层推进,逐级展开。通过培训,使全省广大行政机关公务员深刻领会
《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各级行政机关要把宣传
《条例》作为今年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做好宣传。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撰写理论文章、邀请专家讲解、组织知识竞赛、开办专栏、举办培训班、召开学习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积极组织,广泛宣传,努力在全省形成学习贯彻
《条例》的良好氛围,使广大行政机关公务员做到了解
《条例》、熟悉
《条例》、掌握
《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