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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

  (一)自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颁发之日起已满五年;

  (二)已交清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和有关税费,或已按贷款合同规定缴付经济适用住房按揭贷款本息;

  (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上注明的所有申请人已签署书面同意出售意见;

  (四)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售的情形。

  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由房屋所有权人向房屋所在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准入审批手续。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应填写《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审批表》,并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房屋所有权人(含产权证上注明的所有申请人)身份证明;

  (四)经济适用住房所有申请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证明;

  (五)经济适用住房已抵押的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八、自收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之日起,房屋所在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九、经审核准予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由买卖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市、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十、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所得收益按以下办法分配:

  (一)按照政府实际优惠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金额,即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差价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税、费减免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向政府缴纳的价款应全额上缴财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专项资金。

  (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其余价款归住房出让人所有。

  十一、准予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政府可优先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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