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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7〕61号 2007年8月2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了严格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满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多层次的消费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适用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交易的管理。

  二、本规定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县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实施建设,并按该意见规定由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三、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管理工作。市、县房地产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价格、财政、国土资源、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管理工作。

  四、经济适用住房是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和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购买价格。

  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买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当地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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