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商务局印发《关于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商业服务业企业集中空调产权单位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GB50365-2005)的规定,建立健全集中空调的卫生管理制度和专门档案。制定开放式冷却塔的卫生管理制度,并设专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冷却水中消毒药剂的有效浓度。遵守集中空调清洗的有关规定,选择具备条件的清洗技术服务机构对集中空调进行清洗,保证清洗质量。因拒绝清洗或者不按规范清洗集中空调,引发传染病传播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选择具备条件的清洗技术服务机构
  商业服务业企业集中空调清洗工作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清洗服务机构。清洗服务机构应取得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并取得市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取得认定的清洗服务机构可在北京市卫生监督网进行查询(www.bjhi.gov.cn)。被清洗企业要有专人负责,要求清洗服务机构在清洗过程中全程监控,保留影像资料,设立质检员,并对清洗过程进行记录,清洗结束后质检员要按照有关卫生要求进行自查,合格后卫生行政部门将出具《集中空调清洗质量验收单》。
  (四)密切配合,开展监督检查
  各区、县商务部门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和北京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DB11/485-2007),对商业服务业企业集中空调的清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有关企业要主动配合,接受有关部门检查。
  本市卫生行政部门从2007年8月起,将符合北京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作为向使用集中空调的公共场所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凡申请新办、延续、换发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提供集中空调卫生学检测报告或《集中清洗空调质量验收单》。在2008年5月底之前,对所有使用集中空调的公共场所重新换发卫生许可证。在北京卫生监督网上公布相关清洗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五)积极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按照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商业服务业企业要将集中空调清洗维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商务局清洗工作协调小组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各阶段清洗工作的进展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各区、县商务局,有关责任处室、及行业协会每月月底前,以台帐(表一、表二)形式向清洗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清洗工作的进展情况,首次上报时间2007年8月31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