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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深卫规财发〔2006〕49号)


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06〕22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根据规定要求,结合我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卫生经济工作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卫发〔2005〕136号)及补充通知(深卫发〔2006〕45号)精神和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稽核、监督机制;设立独立于财务部门之外的内部审计部门(岗位),加强对本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请各单位于2006年8月底前将本单位建立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部门(岗位)情况分别报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我局将组织对所属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要求制定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单位和违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规定的单位,依照《深圳市卫生局直属单位内部审计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予以责任追究。
  各卫生单位可参照制定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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