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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日)废止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京工商发[2002]15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经营性网站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根据《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315”,为网站备案登记在线工作平台,负责办理有关备案登记的具体事项。

第二章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事项

  第三条 网站所有者应当根据所拥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填写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事项中网站所有者基本情况项目。

  第四条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事项中网站基本情况一项,网站所有者应当如实填写以下内容:网站名称、网站的域名、网站的IP地址、网站管理负责人、ISP提供商、网站服务器所在地地址、网站联系办法等。

第三章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

  第五条 网站所有者申请办理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或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的,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邮寄申请;

  (二)当面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直接到备案机关办理申请的,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应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依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加盖登记机关复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其他对所提供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

  (四)《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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