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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管理办法

  (六)安装备案电子标识

  网站所有者应于15日内将备案电子标识安装在网站首页的右下方,并将其链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以供公众查询。

第三章 变更、转让和取消

  第十条 经营性网站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网站所有者应于变化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有关备案事项。

  第十一条 经营性网站备案事项变更程序。

  (一)在线提交申请

  1、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上工作平台,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变更”模块。

  2、在《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申请书》栏目中填写相关内容。

  3、在线提交《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申请书》。

  4、打印《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申请书》。

  (二)送达书面材料

  1、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申请书》。

  2、涉及域名变更的,应提交加盖变更后域名所有者或域名管理机构、域名代理机构公章的《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其他对变更后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

  3、涉及增、减网站所有者的,应提交对网站所有权约定的证明材料。

  涉及增加网站所有者的,还应提交新增所有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以及《ICP许可证》复印件。

  4、涉及网站名称变更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予以公告。

  5、以当面方式送达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三)确认变更申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经营性网站变更申请后,将变更后的备案情况录入备案电子标识所链接的“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以供公众查询。

  第十二条 转让已备案的经营性网站,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线提交申请

  1、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上工作平台,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转让”模块。

  2、在《经营性网站转让申请书》的栏目中填写相关内容。

  3、打印《经营性网站转让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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