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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管理办法

  第六条 经营性网站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范:

  (一)每个经营性网站只能申请一个网站名称。

  (二)经营性网站备案名称以通信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核准为主要依据。

  (三)经营性网站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使公众误解的。

  3、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4、其他具有特殊意义的不宜使用的名称。

  5、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

  第七条 使用以下名称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不予受理:

  (一)网站名称与已备案的经营性网站名称重复的。

  (二)使用备案失效后未满1年的网站名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第八条 备案经营性网站名称含有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汉语拼音或其缩写),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经营性网站备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前期准备

  1、申请者向通信管理部门申领《ICP许可证》。

  2、申请者取得《ICP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 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的经营范围。

  (二)在线提交申请

  1、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上工作平台(网址:http://www.baic.gov.cn),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申请”模块。

  2、在《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的栏目中,填写网站的名称、域名、IP地址、管理负责人、ISP提供商、服务器所在地地址、联系办法等相关内容。

  3、在线提交《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

  4、打印《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

  (三)准备书面材料

  1、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

  2、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如网站有共同所有者,应提交全部所有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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