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设单位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审查报告,与评价单位共同修改安全预评价报告,并形成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送交省安科所审核。
(四)省安科所接到建设单位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后5个工作日内,对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进行审核,提出书面评审结果意见。如果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有异议,可在评审意见上说明,并加盖印章。
(五)省安科所应将《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按照分级监管权限,报送到省或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备案。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可向负责备案的安全监管局作出书面说明。
(六)安全评价报告经二次审查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请其他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重新编写安全预评价报告,并按以上工作程序进行审查。
(七)负责备案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妥备案手续。(参考格式见附件5)。
四、设计审查
(一)建设单位完成初步设计后,按分级监管的权限,向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见附件2);
2.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按《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执行);
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4.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审查的主要内容:
1.设计单位的资质条件;
2.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3.对重大危险源和主要危险、危害因素的预防与控制措施的设计是否完善;
4.选用的安全设施、设备、器材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
5.对预评价报告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
6.安全设施投资的概算情况;
7.初步设计的安全专篇;
8.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合格:
1.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的;
2.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