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程序规定
(粤安监〔2007〕382号 2007年8月13日)
为规范广东省非煤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保障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投产后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监管原则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分类、属地监管的原则。
(一)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外,省安全监管局负责下列建设项
1.地下矿山、尾矿库、灰渣库、地质勘探、采掘施工建设项目;
2.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矿泉水、地热温泉、卤水、小型粘土除外);
3.跨地级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外,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分别由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负责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矿泉水、地热温泉、卤水、小型粘土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三、安全预评价
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报告实行备案制。省安全监管局委托广东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省安科所)开展全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工作。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直接向省安科所提交申请审查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公函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应按照相应的安全评价导则要求编制。
(二)省安科所在接到建设单位的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根据专家的审查意见出具审查报告,连同专家审查意见复印件、安全预评价报告一并交还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