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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关于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

  国家将免疫规划使用的疫苗分为两类:
  第一类疫苗: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及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群体性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目前已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包括卡介苗、乙肝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百白破联合疫苗(含白破联合疫苗)、乙脑疫苗等6种疫苗。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类疫苗:第一类疫苗除外的其它疫苗。由公民自费自愿接种。接种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发布预防疾病的使用建议进行接种,不得以创收为目的接种第二类疫苗。
  四、保障经费,确保免疫规划的实施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与国家免疫规划有关的预防接种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保证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确保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
  免疫规划项目实施经费包括疫苗购置费、接种耗材费、接种服务费、以及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冷链建设与运转、异常反应补偿、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经费。为保障我市免疫规划实施,市、区财政部门将实施免疫规划项目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根据《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市、区财政部门分别落实以下工作经费。
  (一)市级财政部门
  1.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购置费及相关疾病暴发应急接种疫苗购置费。
  2.市级疾病控制机构免疫规划实施工作经费,包括冷链系统维护、预防接种宣传、培训、免疫监测、督导考核等经费。
  3.第一类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
  4.全市免疫规划网络信息系统维护费。
  (二)各区财政部门
  1.本行政区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耗材和服务费。
  第一类疫苗接种耗材和服务费按照每针剂次5元标准补助,以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2.本行政区冷链更新维护、预防接种宣传、人员培训、流行病学调查、检查考核等工作经费。
  3.应急接种和群体性接种工作经费。包括应急接种疫苗购置、接种器材、接种服务、应急处置等经费。

  附件:深圳市免疫规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略)

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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