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资金使用方面,坚持区县统筹、合理补偿、扩大受益面。
全市统一建立“基本统筹”、“二次补偿”和“村级基本用药”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框架。各区、县坚持“区县统筹、以收定支、收支平衡、超支自负”的资金使用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补偿方案,引导参合农民在区(县)、乡(镇)、村级医疗机构就近就医,最大程度地普惠参合农民。
(三)在资金管理方面,坚持专款专用、加强监管、专项审计。
全市统一参照北京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项目。各区、县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纳入区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加强对资金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实行专项资金年度审计制度。
(四)在制度建设方面,坚持积极推进、逐步完善、加强衔接。
以建立全市统一的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为目标,创造性地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逐步完善村级医疗机构基本用药制度,在政策制定上向经济困难地区、基本医疗服务弱势人群倾斜,实现与社会医疗救助、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障的衔接。加强督导评价制度建设,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范、高效、有序运行。
四、调整方案
(一)2007年调整方案。
1.市、区(县)两级政府共同筹资增加人均补助80元,使2007年全市筹资水平整体提升到人均220元。
2.市政府依照区县功能定位实行分类补助:生态涵养发展区参合农民人均补助标准为45元(含昌平区、房山区);对城市发展新区参合农民人均新增补助35元。生态涵养发展区区县政府按人均35元补足(含昌平区、房山区);城市发展新区区县政府按人均45元补足。城市功能拓展区区县政府按照参合农民人均不低于220元标准,自行筹集资金。
3.各区、县政府要根据2007年北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增筹资补助标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调整补偿方案。
(二)2008年至2010年调整方案。
1.统一筹资水平。2008年至2010年,每年人均筹资补助增加100元,使全市人均筹资水平达到2008年320元,2009年420元,2010年520元。
2.实行分类补助。市政府根据实际参合农民人数逐年增加补助经费,依照区县功能定位实行分类补助:对生态涵养发展区参合农民年人均增加补助45元(含昌平区、房山区);对城市发展新区参合农民年人均增加补助35元;对城市功能拓展区参合农民年人均增加补助10元(丰台区年人均增加补助15元)。各区、县政府按年人均增加100元筹齐不足部分。鼓励、调动村集体经济和农民个人增加筹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