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和完善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和补偿政策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7〕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和补偿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调整和完善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和补偿政策的意见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和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城乡统筹,缩小城乡差距,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保障水平,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建设,努力在全国率先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的目标,现就调整和完善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和补偿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规律的运行机制,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均筹资标准和补偿水平,有效减轻农民医疗负担,全面推进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调整和完善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和补偿政策,建立符合本市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增长机制和补偿机制,进一步缩小农村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之间的差距。建设高素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管理、服务队伍,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化。到2010年,初步建立起覆盖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住院补偿水平达到60%,门诊补偿水平达到40%。
三、工作原则
(一)在资金筹集方面,坚持统一标准、分类补助、因地制宜。
全市统一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筹资标准,市政府对生态涵养发展区、城市发展新区和城市功能拓展区实行分类补助。各区、县因地制宜制定区(县)、乡(镇)、集体和个人筹资方案并组织落实资金筹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