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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积极扶持和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原则。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社,必须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保障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承包关系不变,农户生产经营权和家庭财产所有权不变,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是坚持成员以农民为主体的原则。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三是坚持自愿合作的原则。由农民独立自主地开展合作,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是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重大事项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五是坚持服务成员的原则。以服务成员为根本宗旨,积极创造条件,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支持创办生产基地、加工企业,统一质量、统一包装、统一品牌、统一商标,提高农产品质量,实现加工增值。对外作为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市场竞争,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六是坚持利益按比例分享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并逐年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从今年起,市财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投入,每年筹集资金不低于40万元,用以扶持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十一五”期间,市农委要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确定50家重点培育的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各县(区)也要从实际出发,积极筹措资金,选择和确定相应的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市、县(区)、乡(镇)三级示范专业合作社建设体系。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
  (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支持农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业生产提供的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民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农膜,以及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部分农药、除草剂,批发和零售的种子、化肥、农药、农机,部分饲料产品(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免征增值税;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疫病防治以及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等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完善金融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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