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结合政务公开原则,将本单位的执法内容、范围、权限、责任和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条 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上岗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制机构应当制定长期和年度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通过行政执法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取得《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行政执法单位法制机构对本市、本县(区)区域和本单位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第十二条 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将本级政府和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上报备案。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我市的行政执法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上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依法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凡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对公民罚款3000元以上、对个体经营者罚款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30000元以上等重大行政处罚事项的,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送备案。
第十四条 全面落实《本溪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单位对行政执法中的过错行为,应当按照《办法》追究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度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奖惩。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领导情况;
(二)落实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情况;
(三)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四)规范行政执法情况;
(五)落实
行政许可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