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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本溪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本政办发〔2007〕95号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促进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是指将行政执法机关和依法被授权、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定职责确定为内部考核目标,通过落实责任、评议考核和实施奖惩等方式,督促行政执法单位严格执法的一种监督制度。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和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目标管理。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单位领导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并接受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本单位工作目标管理。
  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对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所属的本系统行政执法单位建立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市、本县(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协调、考核、监督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单位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协调、考核、监督工作。
  第七条 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审核确认,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
  第八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将执法的内容、范围、权限、责任,逐级分解到执法岗位,确定考核标准,并制作执法程序流程图,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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