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度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奖惩。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领导情况;
(二)落实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情况;
(三)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四)规范行政执法情况;
(五)落实
行政许可法情况;
(六)行政执法监督情况;
(七)各县(区)法制办公室和各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发挥参谋、助手、法律顾问作用情况。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
(二)现场检查、抽查或者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
(三)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征求意见;
(四)组织执法检查、专题调查和个案监督;
(五)对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和执法人员进行法律学习和知识测试;
(六)向社会各界进行问卷调查;
(七)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按照先进、达标、基本达标和未达标四个等级进行评议考核,并将评议考核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通报。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和执法人员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连续3年先进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对年度评议考核先进、达标的单位,按照本级政府工作目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评议考核中被评为基本达标和未达标的行政执法单位,按照《
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
二十条规定予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