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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2007修订)


  第五条 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20万至50万的为中等城市;不满20万的为小城市。非农业人口按公安机关在册正式户口人数计算。

  (二)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三)建制镇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村)。

  (四)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城市郊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本地区的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逐级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省地方税务局对个别地段的等级或者征收税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合理调整,并确定调整的起始时间。

  第七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贫困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逐级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执行。

  第八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九条 除前条规定免税的土地外,其余需免征土地使用税的,逐级报省地方税务局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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