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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的通知

  (一)农业部门信息资料
  1、人畜共患病疫情:非典、禽流感、布病、口蹄疫、疯牛病、乙脑、结核、血吸虫、狂犬病等以及新发现的其他人畜共患病疫情的简报或月报、年报。
  2、动物间疾病暴发流行情况。当发生与人类疾病相关的动物传染病可疑和确诊疫情时,农业部门上报疫情的同时抄送同级卫生部门(包括疫情发生、发展、调查处理和控制等情况)。
  3、人畜共患病动物疫情预测、有关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二)卫生部门信息资料
  1、人畜共患病疫情:非典、人禽流感、布病、口蹄疫、疯牛病、乙脑、结核、血吸虫、狂犬病等以及新发现的其他人畜共患病疫情的简报或月报、年报。
  2、人间疾病暴发或流行情况。当暴发与动物疾病相关的人间传染病疫情时,卫生部门上报疫情的同时抄送同级农业部门(包括疫情发生、发展、调查处理和控制等情况)。
  3、人畜共患病疫情预测、有关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三)通报方式
  1、非密件可通过文件或传真的形式交换。
  2、涉及保密内容的,按保密规定渠道交换。
  3、疫情通报实行市、区同级通报。通报疫情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同时抄送同级行政部门,接受通报方不再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通报时限
  1、月报、年报按各部门的规定通报。
  2、发生疫情暴发流行时,按上述规定通报。
  3、其他报表、信息按年度通报或根据情况需要通报。
  (五)疫情通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市、区各级卫生和农业部门都要指定专人负责疫情通报和信息管理工作。市、区的疫情通报负责人以及联系方式(办公电话、传真、手机等)分别报送上一级卫生部门、农业主管部门。
  四、督导检查
  (一)定期联合开展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双方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督导检查频次。督导检查工作由协调小组(或联合工作组)组织实施,督查方案由双方专家组共同研讨后制定。
  (二)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疫情时,根据疫情情况,可由双方共同组织专家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实验室检测,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防制对策和建议。
  五、监测
  (一)双方根据各自工作需要开展相关病种的监测,制定执行方案,定期对监测资料进行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报。必要时可联合开展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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