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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文件的意见

  (六)落实学校经费资助制度。各高校每年必须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10%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各中等专业学校也要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上述方面支出。重点用于中等职业学校中享受三等国家助学金和二等国家助学金学生中的困难学生。
  (七)继续实行学生生活物价补贴政策。为保证学生生活水平稳定,继续对学生给予生活物价补贴。补贴标准为:市属普通大专院校学生每生每月60元、市属师范院校学生每生每月100元、市属农业院校学生每生每月116元,全年按10个月发放。经费由市财政负担。
  (八)对困难学生继续实行饮用水、洗澡、电话补助政策。对北京地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继续实施饮用水、洗澡以及节假日发放电话卡的补助政策。按照向重点普通高校和师范、农林、体育、水利、矿产、石油等艰苦专业占比例较大的普通高校适当倾斜的原则,补助比例为各学校学生人数的10%至25%,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饮用水补助45元、洗澡补助80元、电话费补助60元。经费由市财政负担。
  三、加强领导,强化管理,确保各项资助政策的落实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学校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保证此项惠民政策的顺利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成立北京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成员单位为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委。资助工作由市教委牵头负责,市教委负责审核、汇总全市受资助学生名单,编制经费预算;市财政局负责经费的统筹落实;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审核、汇总技工学校受资助学生名单;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和区县相关部门对城乡低保家庭状况进行审核、认定,汇总全市资助困难学生情况和相关统计数据;市及各区、县审计部门负责在对学校实施审计时,对学校资助金发放情况进行抽查。各区、县政府要成立相应工作小组,负责本区、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工作。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落实资金,保障投入。继续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按照国务院《意见》精神,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标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各学校要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研究制定鼓励性政策,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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