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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文件的意见

  中央及北京市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占在校生的3%左右,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除中央按照比例拨付的资金外,其余部分由市财政负担。
  (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设立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市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国家助学金除中央按照比例拨付的资金外,其余部分由市财政负担。
  1.在市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设立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将原设立的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更名为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分为两等:一等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月32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月16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资助面按照各校在校学生总数8%至10%的比例安排。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认定,一般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为基本标准,其中更为困难的学生可享受一等国家助学金。
  2.在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4000元,用于资助城乡低保家庭的学生;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1800元,用于资助农村户口或就读农林类专业的学生;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500元,用于资助上述两类之外的学生。学生不得重复享受各等助学金。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研究制定。
  (三)继续实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根据本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安排,毕业后全部自付,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延长还贷年限,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年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同时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和有关院校各负担50%。
  (四)对师范、农林专业学生继续实施免交学费、享受专业奖学金政策。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师范、农林专业的学生免交学费,享受专业奖学金,经费由市财政负担。
  (五)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奖学金制度。为加快本市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劳动者与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建立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奖学金制度,对品学兼优、职业技能水平突出的优秀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予以奖励。奖励面为学生人数的5%,每生每年2000元。经费由市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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