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文件的意见
(京政发〔2007〕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建立健全本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以下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国务院《意见》的主要精神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政府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是国务院继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之后,促进教育公平而出台的重大惠民政策,是当前教育工作的又一件大事。要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要求,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同时,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要完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贷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二、本市健全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措施
(一)落实国家奖学金制度。根据国务院《意见》,中央继续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年奖励5万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本市将按照中央分配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标准分配到学校,由学校按照规定程序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