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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

  (二)学分达标标准:按照深卫科发[2003]10号《深圳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可登录www.szhealth.gov.cn科教处“办事指南”查询)执行。社会医疗机构( 门诊部、诊所、工矿企事业单位医务室)及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护理技术人员按“护士”标准执行。
  (三)验证程序:
  1.打印《个人继续教育情况明细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
  各单位(包括社会医疗卫生机构及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护理技术人员,需由本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从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ICME)单位版中打印。
  2.单位审核。
  由本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出具意见并由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章或单位公章,区属医疗卫生单位尚须区卫生局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由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3. 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
  统一送至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
  对无继续医学教育IC卡的护理技术人员,需到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购买《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证书验证证明》,先由本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审核,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再连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明材料原件一并交至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审验。
  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地址:罗湖区田贝一路7号(原市卫校内)办公楼一楼综合室,联系人:罗碧芬,联系电话:25639365。
  四、 关于变更注册:
  1、因外省编码的护士执业许可证信息无法录入我省护士注册管理系统,所有持外省执业证人员,在我市办理注册前均要回原发证和注册地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办理方法见《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4年护士执业注册及注册信息管理软件升级改版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卫办〔2004〕15号),换发广东省编码的护士执业许可证再行注册。
  2、对部分持外省执业证,已在我市进行过执业注册的人员,我局将协助办理集体变更手续。请各区卫生局、各单位将有关人员的毕业证、护士执业证正、副本(加盖过我市注册章的),和填写的《集体变更护士注册人员登记表》(见附件1)于2006年8月11日前报送我局医政处。逾期请自行办理。
  五、 关于办理时间及方式
  护士首次注册、变更注册、遗失补办等业务均可随时受理,可由申请人自行办理。但各单位应指定专人指导护士准备有关资料,并按规定为其出具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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