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改委关于高校学生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发改商价字[2007]1045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学生食堂管理,维护高校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电[2004]6号)精神,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发[2004]1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高校学生用电、用气、用水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校学生用电、用气价格
(一)江西电网和各县级电网高校学生食堂、澡堂用电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高校用管道燃气按照居民用气价格执行。各地上述用户现行执行的用电、用气价格分类与此不符的,统一调整为上述分类。高校用管道燃气现行价格已经低于居民用气价格的,维持现行水平不变。
(二)高校各类用电原则上应分表计量,按实际用电量收费。对确实无法分表计量,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合理分算各类电量,分别按对应的电价计收电费,协商不成,可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裁定。
二、高校学生用水价格
(一)各类高校的学生宿舍、食堂和澡堂等生活用水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原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赣价费字[2001]107号)中的行政事业性用水包括的学校用水,是指学校办公、教学、科研等用水,不包括学生生活用水在内。
(二)高校各类用水应实行分表计量,按实际用水量收费。对确实无法分表计量的,可按照居民用水占60-80%、行政事业用水占10-30%、经营基建用水占5-15%的比例计收水费,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合理确定本辖区内高校用水的具体比例。
(三)其他各类学样(包括政府及社会力量举办的中专、技校、中小学等)用水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上述规定自二00七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七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