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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协议定点供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市直单位有以下权利:

  (一)在服务定点企业范围内择优选择协议定点供应商,按照供应商承诺的价格、服务质量享受优惠。

  (二)对协议定点供应商不按其投标文件及其承诺执行的,服务质量差、价格有问题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经营的,可向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投诉或举报。

  第十三条 市直单位有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费用结算制度;

  (二)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加强对协议定点采购业务的管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

  (三)严禁要求定点单位虚开发票;

  (四)严禁向定点企业索要“好处”、“回扣”、“礼品”,或要求协议定点供应商为本单位提供规定服务以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务;

  (五)未经批准不得与非定点企业发生采购业务关系。

五、信息反馈

  第十四条 各协议定点供应商必须于每月五日前,将上月与市直单位发生政府采购业务情况上报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对于不按规定报送的,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将视其具体情况在中国河南政府采购网、郑州财政网上或以其他形式予以公告,直至取消其协议定点资格。

六、监督及考核

  第十五条 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对协议定点供应商的服务承诺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不定期抽查。

  (一)检查协议定点供应商的发票、记录等;

  (二)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听取市直单位意见;

  (三)调查落实有关投诉问题,协议定点供应商及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四)听取新闻单位及其他采购人的监督意见;

  (五)监督市直单位协议定点采购业务是否通过协议定点企业采购,是否要求虚开发票、强行索贿、吃拿卡要等;

  (六)不定期召开协议定点供应商会议或以其他方式,听取意见及建议,完善管理措施;

  (七)不定期召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议或以其他方式,了解对各协议定点供应商服务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对每次检查情况,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将在中国河南政府采购网、郑州财政网上或以其他形式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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