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程序及付款
第七条 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计划,办理采购资金确认后,向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提出申请。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于当日批复,采购人凭批复后的政府采购申请表,自主选择协议定点供应商,并与其签订合同。市直协议定点供应商,须在每一项交付市直单位的业务单据后详细说明所发生的一切消耗材料、应收费用等。
第八条 市直单位从协议定点供应商处采购所发生的费用,用公用经费结算的,由各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支付;需用财政专项资金支付的,由市直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并携带发票复印件、供货合同(原件)、验收证明等到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和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办理支付手续。
第九条 确属协议定点供应商无法承接的采购项目,或采购价格确低于协议定点供应商承诺价格的采购项目,市直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选择协议定点供应商之外的企业,但非定点企业必须提供优质的服务。在郑州市以外发生的业务,可选择当地的协议定点供应商。
四、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协议定点供应商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拒绝接受采购单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二)对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索要回扣、强要礼品等行为,可向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及相关执法机关举报。
第十一条 协议定点供应商有以下义务:
(一)热情承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委托服务任务,必须做到:时间快、质量优、服务佳、价格合理。
(二)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坚决杜绝送礼、回扣、报销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严格按照投标文件承诺价格执行,各项收费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按其承诺予以优惠,不得擅自提价。如发现多收费用问题,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认真把好服务质量关,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严格按投标文件承诺予以解决。
(五)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与投标文件承诺的服务执行,自觉接受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