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协议定点供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财购〔2006〕13号)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一步推进我市的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郑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协议定点供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郑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协议定点供货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
郑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协议定点供货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办公自动化设备、空调、公务用车和办公用纸、公务印刷的协议定点采购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和资金利用率,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郑州市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协议定点供货单位。每年对协议定点供货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奖优汰劣。
第三条 2006年确定的协议定点供货有效期,为自发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二、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空调、公务用车、办公用纸、公务印刷的协议定点供应商(以下简称协议定点供应商)。
第五条 市直单位所发生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空调、公务用车、办公用纸、公务印刷的采购,适用于本办法。
第六条 市直单位可在确定的协议定点企业范围内根据其业务范围、能力、价格、服务等情况自主选择。特别强调的是,协议定点供应商承诺的优惠率是供需双方平等协商价格基础上的优惠,即政府采购价=供需双方平等协商价格×(1-优惠率),市场价和媒体报价仅作为参考。同时,协议定点供应商所承诺的优惠率是最低优惠率,采购单位实施采购时可以与供应商做进一步地谈判和协商,在谈判和协商的基础上进行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