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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吉林省教育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五)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在我省全面实施。
  四、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要密切配合,制订相关具体管理办法,指导、检查、督促各地和省属高校开展工作。各市(州)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市、县两级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机制,充实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抓好落实,确保学生资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教育部门要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高校要设立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中等职业学校也要根据在校生规模设立机构或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二)确保地方资金落实。
  1.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我省按6:4比例分担。我省负担的资金,省属学校(含民办高校)由省财政负担;市(州)、县(市)属学校(含民办学校)由省和市(州)、县(市)按6:4比例分担;各市(州)与所辖区所需配套资金的分担比例由各市(州)确定。
  2.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负担。
  各级政府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应当负担的资金,确保行政区域内政府应当负担的资金落实到位。
  (三)切实加强助学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发放。学校对国家奖学金和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四)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教育部门负责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五)规范收费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 3年内我省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原则上不做调整。各地要进一步严格收费立项、标准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绝不允许一边加大助学力度,一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设立收费项目。对教育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范支出管理。
  (六)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开展新资助政策的宣传,向广大人民群众和学生宣传新资助体系的内容和要求,推广各地、各学校资助工作的好经验和好做法。教育部门要认真组织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使广大学生及家长及时知晓受助的权利,让党和国家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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