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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猪产业发展的意见

  三、抓住源头,重点扶持,加快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
  按照政府规划扶持、企业操作运行的原则,强化原种场、扩繁场和猪人工授精站建设。“十一五”期间提升2个原种猪场(公主岭稷丰原种猪场、磐石 PIC曾祖代猪场);扩能5个原种猪场(长春市宏运种猪场、大安市惠农种猪场、飞马斯种猪场、延边州种猪场、双阳精气神种猪场);在通化、松原新建2个原种猪场。新建和完善200个种猪扩繁场,确保生猪生产的种源供应。扶持500个猪人工授精站建设,大力推广人工授精技术,到2010年,猪人工授精率达到30%以上。省有关部门要结合制定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规划,研究制定扶持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的具体政策措施。
  四、突破难点,保护母猪,提高生猪生产能力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要求,尽快落实每头能繁母猪50元的补贴政策,所需资金按国家负担60%、省配套24%、县(市)配套16%的比例承担。鼓励饲养场(户)加快补栏后备母猪,对新增后备母猪转为能繁母猪后,给予与原存栏能繁母猪同样的补贴政策。建立能繁母猪保护预警机制。当生猪市场出现波动,猪粮比价低于盈亏平衡点,宰杀能繁母猪超过正常淘汰比例时,实施能繁母猪保护措施,由省和县 (市)政府安排必要的资金,对种猪场、养殖小区、规模饲养场(户)的能繁母猪给予补贴。
  五、突出重点,防控疫病,为生猪生产提供安全保障
  坚持预防为主,免疫与扑杀相结合,控制生猪疫情。对列入国家一类生猪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承担,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牧业局制定。对猪丹毒、猪肺疫、仔猪副伤寒等病种疫苗经费和注射疫苗等发生的费用,由市(州)、县(市)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对因防疫需要组织扑杀的生猪,按国家和省补助标准及负担办法给予养殖场(户)补助。无害化处理病死猪等所需费用由县级政府承担。
  六、防灾减灾,规避风险,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制度
  对现存栏的能繁母猪,要全面登记造册建档,实行档案化管理。落实国家能繁母猪保险政策,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牧业、保险监管等部门,抓紧制定能繁母猪保险实施方案,尽快开展能繁母猪保险业务。所需保费按国家50%、省10%、县(市)20%、农户20%的比例承担。在总结能繁母猪保险和我省已开展的生猪保险试点工作基础上,以规模化养殖场 (户)和养殖小区为重点,逐步开展生猪保险,并建立保险与补贴相结合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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