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药品检验所招聘工作人员体检办法
为确保新招录人员的身体素质,做好体检有关工作,根据《宁波市药品检验所招聘简章》,特制定本办法:
一、体检项目和标准
参照人事部、
卫生部联合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文件通知,详见附件)执行。
每个招聘岗位排名前者,如体检合格则进入考核;如体检不合格则淘汰。当排名前者被淘汰时,排名后者如体检合格则依次递补进入考核。如某岗位符合参加体检条件的只有一人,该人选如体检不合格,则该岗位此次放弃招聘,不再递补。
二、体检纪律
受检人员应按要求提前在指定时间、地点(将通过电话或短信告知受检者本人)统一集中,并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到指定医院参加体检,事前不得向有关工作人员打听体检医院等有关信息,工作人员也应对有关体检信息进行保密,不得事前透露体检医院及体检医生的有关情况。迟到或未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者,均视作放弃体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