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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豫劳社劳资〔2007〕1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有关市(县)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将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50元/月、550元/月、45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5元/小时、6.5元/小时、5.5元/小时,从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现将各省辖市市区、县(市)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发布,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二、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政〔1995〕48号)第三条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各项:(一)加班加点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四)企业或雇主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三、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政〔1995〕48号)第六条规定,对部分劳动条件艰苦的劳动者,其月最低工资标准在高于所在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5%的幅度内分别确定。部分劳动条件艰苦的劳动者是指体力劳动强度达到四级;高温作业达到四级;粉尘作业达到四级;毒物危害达到三级以上;噪音达到100分贝,累计日工作6小时的劳动者。
  四、月最低工资标准650元/月的市区,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5元/小时;月最低工资标准550元/月的市区、县(市),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5元/小时;月最低工资标准450元/月的县(市),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5元/小时。
  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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