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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贸委行业协会管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贸委委管社团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日)废止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贸委行业协会管理意见的通知
(粤经贸产业[2001]857号)


各行业协会:

  现将我委制定的《广东省经贸委行业协会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迳向我委产业政策处(行业协会办公室)反映。

二00一年十月八日

广东省经贸委行业协会管理意见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8号)、以及广东省民政厅《关于重新确认我省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粤民民[2001]3号)的精神,明确省经贸委是全省工商领域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同时参照《国家经贸委主管的行业协会管理意见》,为规范对省经贸委主管的行业协会(包括学会、商会等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协会”)的管理,促进我省工商领域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制定以下管理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1.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加快政府的职能转换,积极推进从部门管理向行业管理的转变,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行业管理新体制。

  2.根据我省产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发展行业协会,积极稳妥地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与调整。

  3.逐步完善行业协会的管理架构,使协会最终不再依附于政府或企业,真正成为自立、自治的独立社团法人。

  4.兼顾我省行业协会发展的历史和现状,实行直接管理和委托代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目前,省经贸委决定直接管理23个协会(以下统称“直管协会”),并将部分管理职能委托部分直管协会,由这些直管协会在委托授权的范围内分别代管其余协会(以下统称“代管协会”)。承担委托职能的直管协会和代管协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协会都具有平等的法人地位,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直管协会对代管协会的管理不能超出省经贸委委托的职责范围,不得干涉代管协会依据章程开展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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