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广府办函〔2007〕1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和《
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规范行政行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7〕2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7〕142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各部门和县(区)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市、县(区)政府各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名称、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等。
二、清理原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此次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应遵循的主要原则:一是市、县两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自行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取消;二是虽有法定依据但难以达到监管目的,或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或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监管目的,向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公室(市政务服务中心)提出取消或调整的具体意见和建议;三是对多个部门、多个环节审批的项目,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归并职能,其他部门、环节的相应职能予以取消或调整;四是凡下一级行政机关能够履行监管职责的事项,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下放审批和监管权限;五是凡规定为备案审查的,一律不得变相审批。
三、清理步骤
(一)自查
各县(区)和市政府各部门要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行政机关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川办发〔2007〕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政中心〔2007〕16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首批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单位及项目的通告》(广府发通〔2005〕8号)以及建立政务服务中心之前最后一次项目清理结果为基础,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查后形成书面报告,报告主要内容:本地区、部门现有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情况;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目前采取的解决办法;对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